- 起订量 (公斤)价格
- 1-25¥50 /公斤
- ≥25¥45 /公斤
- 产地:中国 湖北
- 发布日期: 2016-12-27
- 更新日期: 2024-01-09
主要用途 | 营养强化剂 |
型号 | 食品级 |
包装规格 | 25kg/袋 |
外观 | 粉末 |
保质期 | 2年 |
有效物质含量 | 99% |
主要营养成分 | 螺旋藻 |
含量 | 99% |
大肠菌群,个/100g ≤
90
霉菌,个/g ≤
25
致病菌(沙门氏菌、金黄色葡萄球菌、志贺氏菌)
不得检出
4 试验方法
4.1感官检验
4.1.1滋味和气味:品尝与嗅觉检验。
4.1.2色泽、外观、:自然光下目测。
4.1.3杂质:取少许试样,加10倍蒸馏水摇匀,取一滴与截片上,置于200倍显微镜下观察。
4.2 理化检验
4.2.1细度
4.2.1.1仪器与设备,孔径180祄±10祄的准筛。
4.2.1.2 操作步骤:取试样少许,置于标准筛内,反复震荡后,试样全部通过。
4.2.2 水分按GB/T14769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4.2.3 蛋白质按GB/T14771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4.2.4 类胡罗卜素按GB12291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4.2.5 灰分按GB14770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4.3 重金属检验
4.3.1 砷按GB/T5009.11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4.3.2 铅按GB/T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4.3.3 镉按GB/T5009.15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4.3.4 汞按GB/T5009.17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4.4 微生物学检验
4.4.1 菌落总数按GB4789.2规定的方法检验。
4.4.2 大肠菌群按GB4789.3规定的方法检验。
4.4.3 沙门氏菌按GB4789.4规定的方法检验。
4.4.4 志贺氏菌按GB4789.5规定的方法检验。
4.4.5 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4789.10规定的方法检验。
4.4.6 霉菌总数按GB4789.15规定的方法检验。
5 检验规则
5.1 组批
在规定时间内,干燥条件相同、包装规格相同的产品为一个批次。
5.2 出厂检验
5.2.1 抽样方法及数量
在同一批次产品中,随机从3个以上的包装单位中各抽取200g,混合均匀后,取其中的400g作试样。
5.2.2出厂检验项目
感官、蛋白质、水分、灰分、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为每批比检项目,其他项目不作定期抽检。
5.2.3 产品必须经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,出具产品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出厂。
5.3 型式检验
5.3.1型式检验每一个生产周期进行一次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,亦须进行检验:
a)更换主要设备或更改主要工艺;
b)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;
c)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;
d)国家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抽查时。
5.3.2 抽样方法和数量
任一批产品中,随机从3个以上包装单位中各抽取200g,混合均匀后,取其中的400g作试样。
5.3.3 型式检验项目
应包括3.2~3.4所有项目。
5.4 判断规则
5.4.1 出厂检验判定
菌落总数、大肠菌群不符合本标准,则判为不合格品;感官要求、蛋白质、水分、灰分中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,可加倍抽样复检,仍不符合本标准时,则判为不合格品。
5.4.2 型式检验判定
经检验,微生物学指标中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,则判为不合格品;感官要求、理化指标和重金属限量,若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,可加倍抽样复检,仍不符合本标准时,则判为不合格品。
6 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
6.1 标志
产品内外包装的标志应符合GB7718的规定。
6.2 包装
产品应用双层材料密封包装,内衬材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。
6.3 贮存、运输
产品应存放于避光、干燥的专用仓库中,不得与有害、有毒品物品同时贮存;运输时严格防雨、防潮、防晒。
6.4 保质期
符合6.3条的规定时,产品保质期不少于12个月